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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会风会纪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20 14:41:18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会议管理,严肃会风会纪,确保会议质量和效率,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会议,包括上级法院、区党工委、区管委会及其他上级单位通知参加的各类会议,还包括本院组织召开的干警大会、中层干部会、单项工作会、工作例会及临时性会议。

第二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和组织实施。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题、着装等相关内容。会议通知可采用OA系统、短信、微信、电话等方式,确保及时准确。

第三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会议签到、考勤。各部门按照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会。参会人员应按要求提前到达会场,签到就座,不得由他人代替签到,不得擅自安排他人替会,不得无故迟到、缺席。

第四条 会议通知有着装要求的,参会人员应按照要求规范着装。参会人员应在会前将手机关机或调至振动、静音模式,参加有保密要求的会议,应按要求将手机交会务人员统一保管。

会议期间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认真听讲记录,不得随意走动,不得翻看手机,不得交头接耳或在现场接听、拨打电话,不得离场后在场外吸烟、聊天、长时间逗留,不得从事其他影响会场秩序的行为,不得无故早退。

会议结束后,不得随意遗弃会议材料。注明“会后收回”的会议材料,会后应及时交回,不得擅自带离会场或外传。

第五条 部门干警如因办理紧急公务而不能参会或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在会议前通过OA系统或书面形式提出请假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因故请假不能参会者,应在会议前通过OA系统或书面形式提出请假申请,由主管领导审批;如会议有特殊要求,按照通知要求执行。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按照旷会处理。会议期间,有特殊紧急公务需要离会者,按照规定口头告知相关领导,事后补充书面手续。

第六条 综合办公室对会务情况进行督查、通报,相关材料存档备查。因违反会议纪律年度内被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人员,该个人应作出书面检查,年终不参与评先评优。因违反会议纪律连续被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人员,交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学习教育,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分党组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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