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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作人员着装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20 14:43:54


为加强人民法院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着装行为,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维护法治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2013年1月23日施行)、《人民法院法官法袍穿着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体工作人员(含在编人员和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

第二条 着装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干警精神面貌的综合反映。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

第三条 全体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时间内应着正装。值勤法警及保安发现未按规定着装者,有权阻止其进入办公、审判及其他区域。

正装的范围:审判制服、司法警察制服、深色西装和夹克、单色衬衣等。女性工作人员着装应大方、庄重、得体。

第四条 审判制服是审判人员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时而穿着的标志式统一制服。人民法院审判制服包括夏服(含短袖、长袖)、春夏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饰等。

第五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时,应当按照要求统一穿着制服、佩戴法徽。非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穿着制服。

第六条 审判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与非审判服装混穿。不同季节、不同制式的制服不得混穿。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执行任务时,制服的季节款式要保持一致。

第七条 制服着装换季日期遵循本院统一要求。

着短袖夏服制服时,制式灰色短袖衬衣配灰色夏裤(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着长袖夏服时,浅月白色长袖衬衣配春秋服黑色长裤,上衣系于裤腰内,佩戴小法徽,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着春秋服、冬服专用制式西装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领带下沿应与皮带扣位置大致相当。

着制服时,应穿着黑色皮鞋。

第八条 法徽应按下列要求佩戴:

(一)佩戴法徽仅限于审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

(二)开庭审判必须佩戴大法徽。法袍在制作时法徽已绣好,不再单独佩戴。

(三)法徽佩戴位置为:夏服,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与口袋上沿平齐。春秋服、冬服,男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上衣左胸驳头装饰扣眼处,女士制服法徽佩戴于与男式制服相同位置。防寒服,法徽佩戴在左胸门襟与袖笼之间中央处,高度为第一纽扣与第二纽扣之间二分之一处。

(四)除法袍外,在其他场合执行公务、参加集体活动、会议及大型集会时应佩戴小法徽。

第九条 法官在审判法庭开庭审判案件时,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仪式时,应当着法官袍。法官在出席重大外事活动时,出席重大法律纪念、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法官袍。法官袍为开庭审判等场合专用服装,不得在其他场合穿着。

其他人员在任何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

第十条 法官、聘用制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参加审判活动时应统一着佩戴法徽的审判制服。

窗口及信访值班人员、在庭外从事调处纠纷、执行判决、讯问被告人、接待申诉来访人等活动时应当着审判制服,佩戴小法徽。

第十一条 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值庭、看管、安全检查、送达等公务时,着统一的司法警察制式服装。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衬衣、领带以及法徽、警号等应当配套齐全并符合相关佩带规定,着制式皮鞋或其他黑色皮鞋。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执行任务时,制服的季节款式要保持一致。

工作时间除特殊情形外,应当着警服。警服与便装不得混穿。

第十二条 全体工作人员在着审判制服和司法警察制服时,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披衣、敞胸露怀、趿鞋、挽袖、卷裤腿和外漏长袖衬衣下摆,不得歪戴警帽。

(二)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上耳沿,后面不过衣领)、蓄胡须,非因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其他饰物。

(四)除工作需要或患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五)除执行公务需要外,严禁着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及消费场所。

(六)不得穿着制服从事与法院工作性质和工作人员品行不符的活动。

(七)女性工作人员在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不着审判制服、司法警察制服。

第十三条 法院制服、司法警察制服只限法院工作人员穿着,不得借、赠予他人,更不得买卖。

着装人员调离法院时必须交回专用徽章。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或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其他不适宜或不需要着法院制服、司法警察制服的情形,不得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或穿着司法警察制服。

第十五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爱护配发的审判制服、司法警察制服及其配饰。法官袍应当妥善保管,保持整洁。

第十六条 在工作场所或公共场合,严禁工作人员穿着超短裙、低胸外衣、露肩(背)装、短裤、背心等过于裸露或其他与工作性质明显不相适宜的服装。工作人员不得穿拖鞋或鞋跟过高的鞋类。衣服要清洁,衣领、衣扣要齐整,不得披衣、敞胸露怀、趿鞋、挽袖、卷裤腿等。

第十七条 各部门领导负责规范和监督本部门的着装工作。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要及时口头提醒、警告、督促纠正;屡教不改的,责令该人员在本部门书面检讨。

第十八条 政治部负责组织对全院着装情况进行管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个人要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部门领导责任。检查结果记入部门和个人年终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本院政治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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