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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考勤及请销假、休假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20 14:47:00


为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纪律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工作人员考勤暂行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体工作人员(含在编人员和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均应严格遵守。

第二条 政治部负责本院的考勤及请销假、休假管理,对相应情况定期统计、通报,并列入本院各项考核。

第三条 本院实行每日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全体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上下班考勤时间为:上午7:30-8:30,下午17:30(冬季)18:00(夏季)。

因外出办公、开会等公务原因不能在本院打卡考勤的,在考勤系统中申请外勤打卡。

因公出差(培训)请假的,须提前在本院考勤系统的出差管理系统中填写《出差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报批后,书面报政治部备案。

第四条 请假、休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请假、休假应在本院考勤系统中进行申请,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审批后,报政治部备案。

(二)班子成员请假、休假的,报院长审批。

(三)部门负责人请病、事假在1天以内的,由主管院领导审核,请病、事假2天以上的,层报院长审批。部门负责人休假的,由主管院领导审核,层报院长审批。

(四)其他工作人员请病、事假在1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请病、事假1天以上2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层报主管院领导审批;请病、事假3天以上的,层报院长审批。休假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层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五)请假外出超出本市范围的,应报政治部备案。

(六)病、事假期满仍不能上班的应办理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病、事假原则上审批一次不超过15天,期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需要重新履行请假手续。

(七)因紧急情况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个人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口头请假,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按请假审批权限办理补假手续,于当日及时报政治部备案。

(八)办理休假手续时,需先到政治部审核后,再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休假获批准后,应及时报政治部备案。

(九)请假、续假、休假期满或假期未休完上班的,应及时向准假领导销假,并到政治部书面销假备案。

第五条 未按规定考勤、办理请假手续的,经查实谎报请假理由的,按旷工处理。对在考勤中弄虚作假的,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

全年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0次的,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或因病假、事假、探亲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全年因病假、事假、探亲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旷工的,按日扣发日工资。旷工超过1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天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旷工超过3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5天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享有年终奖;旷工连续超过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不享有年终奖,工资等级相应作降级处理。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当月旷工累计3天以上的,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病假

(一)因病必须治疗和疗养的,可以请病假。病假以小时为单位计算,累计8小时计为1天。

(二)在履行病假请假手续时,应明确假别、原因、时间。请病假3天以上的,应当提供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疾病诊疗资料、病情诊断证明。因住院治疗请病假的,需提供住院病历、缴费票据等有关材料,以确定病假需要的时间。

(三)按照豫人社薪(2014)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下执行:

1、基本工资: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津贴补贴:全年病假累计6个月以内的,津贴补贴照发;达到6个月的,从病假的第7个月起,只发给生活性补贴和保留物价福利补贴,工资性津贴、岗位津贴和奖励性补贴等不再发给。

3、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的,不发放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

4、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河南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5、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低于郑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四)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带薪年休假天数冲销病假假期天数,冲销不完的按上述工资待遇执行。

第七条 事假

(一)工作人员确需占有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提出事假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休事假。事假以小时为单位计算,累计8小时计为1天。

(二)按照豫人社薪(2014)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及相关规定,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下执行: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以内的,工资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下同)。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

(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先用当年带薪年休假天数冲销事假假期天数,冲销不完的按上述工资待遇执行。

第八条 全体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丧假、路程假等带薪法定假期。

第九条 婚假

(一)婚假为3天。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7日。

(二)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婚假。

第十条 产假  

(一)女性工作人员生育享有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性工作人员在配偶生产期间可休护理假30天。

(三)女性工作人员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每天享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

第十一条 带薪年休假

(一)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各部门应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的意愿,在1个年度内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因工作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五)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经其本人同意,不安排休年休假。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六)各部门在审核工作人员年休假申请时,应审核冲销事假天数。事假天数少于年休假的,可以继续休剩余时间的年休假。

第十二条 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岳父母、公婆死亡,可请丧假,假期为3天。

第十三条 探亲假、路程假等假期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病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路程假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本院政治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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