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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帮信”即“帮凶”,切莫贪图小便宜, 沦为犯罪“工具人”

发布时间:2023-02-21 15:35:37


用自己的银行卡

代他人转账、提现

轻轻松松获得“好处费”

是人之常情?

还是礼尚往来?

错!

这是犯罪!

犯了“帮信罪”



基本案情
原告岳某某与案涉四名第三人均系未成年


小付是某高校在校大学生

偶然间他的“朋友”

给他指了一条

挣钱的门路


用身份证办张银行卡

“朋友”用该卡周转资金

每个月给小付一千元租金


室友小赵听说有这“好事”

按耐不住

也要办卡挣钱

两人在小付“朋友”的带领下

注册新手机号、办新银行卡

放心的把银行卡给“朋友”使用


小付小赵两位在校大学生

彻底沦为了为不法人员洗钱的

“工具人” 



判决结果
高某在某家居生活广场内购物


付某、赵某明知他人利用

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

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

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处付某、赵某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



法官提醒
高某在某家居生活广场内购物时


要高度重视个人信息安全

出售、转让、出租、出借

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号等

均属于违法行为

要时刻保持清醒

勿要轻信他人

贪图小利

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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