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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风险告知

发布时间:2021-11-11 10:31:33


                                      

    为使当事人在起诉前、诉讼中和申请执行前预见可能发生的风险,谨慎地选择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并在诉讼中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全面、及时地履行保全、举证、申请执行等责任,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以上行为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责任承担,提前告知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起诉不符合条件。当事人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使受理,案件也可能被驳回起诉。

    2.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虽享有起诉权,但被告若以原告行使诉讼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而原告确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将判决原告丧失胜诉权(俗称败诉)。当事人不作时效抗辩,或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不恰当,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后果。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提出如无正当理由,将导致法院对该请求不予审理的后果。如诉讼请求不适当,其不适当部分将不能得到支持,且须自行负担该部分的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所提给付或索赔金额越高,交纳的诉讼费用也越高。因此,如果对胜诉没有把握,不要随意起诉或提出过高诉求。

    4.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采取保全措施。

    5.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6.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风险。在诉讼阶段,当事人应按法院《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和时间向法院举证。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责令其说明理由,如果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予以采纳,但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7.不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除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在证据交换、开庭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若证据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据效力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

    8.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当事人申请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案件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恶意申请鉴定、故意拖延审理周期的,除承担鉴定费用外,还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和有关证据线索的,法院可不予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10.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的风险。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11.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的风险。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也视为送达。

    12.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执行的,如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将裁定不予执行。

    13.一方无财产的诉讼风险。一些案件之所以无法得到执行,往往缘于债权人在民事行为实施阶段就没有充分预见交易风险。当事人应就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提供证据或线索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便法院在诉前或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一方没有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而保全费及垫付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不予退还的风险,还会导致无财产执行(执行不能)的风险。申请保全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缴纳保全费并按照规定提供担保,不缴纳保全费或不按照规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保全。保全不当或超标的保全等造成被保全人损失的,由保全担保人及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

    14.保全有期限,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若保全措施即将到期,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续行保全,逾期或不提出申请的,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15.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执行申请人应按照本院的要求,向法院详细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地址、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如果不能提供,执行申请人胜诉后裁判结果无法兑现的风险和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向法院要求恢复执行。

    16.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的风险。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将对拒不如实报告财产状况、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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