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诉讼指南

涉外民事诉讼须知

发布时间:2021-11-11 10:52:36


                                            

一、起诉所需材料

(一)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应列明以下事项:

1.原告的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

5.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身份证明材料

起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起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其他组织不能提供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材料。

(三)授权委托手续

1.委托起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律师代理的,应当提交律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3.员工代理的,应当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社保证明、工资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应当提交执业证复印件、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5.近亲属代理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与委托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6.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代理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推荐材料、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五)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被告人数加三份)。

(六)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二、管辖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管辖郑州辖区范围内除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以外的1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涉外商事案件是指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其营利或营业活动中基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关系而产生争议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

(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二)信用证纠纷案件;

(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三、涉外案件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商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四、诉讼参与人及相关手续

(一)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或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二)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或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

(三)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四)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五)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译本。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