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专题

府院联动 | 法官耐心促和解 府院联动解纠纷

发布时间:2023-09-05 10:35:49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1日,原告王某妮一家与被告某镇政府签订了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某镇政府按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住宅向原告家庭4人提供房屋安置。协议签订后,某镇政府在向原告家庭交付120平方米的安置住宅后,剩余120平方米迟迟未交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某镇政府履行征迁补偿安置协议。

调解过程

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王雨蒙了解到案件表面是要解决房屋安置问题,但实际深处还涉及户口回迁人员安置等问题,因为协议签订至户口实际回迁之日已经七年,被告某镇政府负责人员又多次变动,存在相关证据遗失情况,案件推进难度极大,一旦处理不稳妥,易在当地引发连锁效应,损害政府公信力。

为实质性化解纠纷,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后,承办法官与某镇政府多次沟通,从双方的争议焦点出发,就本案的事实依据、实体法律适用以及当事人居住权益保障等方面释法说理,获取行政机关积极配合。

某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出庭参与调解,同意原告按照建筑成本价购买安置房,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原告亦当庭承诺在被告向其交房时向法院申请撤回对某镇政府的起诉。

双方庭中调解成功后的第二天,原告王某妮突然告知法院不撤诉了。原因是王某妮到安置小区领取房屋时,物业公司要求缴纳物业费。但原告认为自己之前未占有安置房,不应承担物业费。原本已握手言和的双方,在第三方物业公司的突然闯入,瞬间再起波折。

承办法官王雨蒙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主动履职,走进矛盾发生现场,经过多方了解,得知症结所在是小区物业认为王某妮非本地村民,按照村规民约必须缴纳物业费。王法官细致耐心的和原、被告及物业三方说明情况,很快便消除了误会,王某妮也按照本村居民待遇,不必缴纳物业费。当天,王某妮便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一起行政争议纠纷经过多轮开庭、调解、沟通,最终得以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郑州自贸区法院(经开区法院)一以贯之的司法理念。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自贸区法院一方面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矛盾化解途径,将协调化解纠纷的理念融入办案全过程,另一方面通过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沟通,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引导群众合理合法表达诉求、消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对抗情绪,增进人民群众和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耐心讲解法律、政策,倾心调解化解矛盾,推动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实现为民服务和司法办案的双赢、多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