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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利900元!判了八个月!罚款3000元!

发布时间:2023-09-27 16:07:10


手头紧、兜里没有钱,将闲置的银行卡、电话卡出售给别人;帮别人办张银行卡、电话卡就可以躺赚几百上千,是不是很心动?

不能心动,这很可能已经涉嫌犯罪……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4日至3月23日期间,聂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钱款,为牟取利益,仍在王某的介绍下,先后将自己名下的四张银行卡及交易密码、手机提供给他人用于过账并在王金虎的带领下取现,非法获利900元。经核实,聂某的银行卡流水合计高达二十余万元。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聂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其名下的银行卡4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最后法官说

不要相信网络上所谓帮忙转账就能躺着轻松赚钱,更不要将自己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如“两卡”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将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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