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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王伟云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3-29 14:40:59


罪犯王伟云,女1984 年 11 月 22 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41012********,小学毕业,住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58号院4号楼1单元1909室。被告人王伟云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王伟云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24年3月22日,罪犯王伟云以正处于哺乳期内,需要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予以受理。现将罪犯王伟云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如对王伟云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0371-67265065或信函等方式向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反馈。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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