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不想赚钱?我推荐你去刷流水”
“你提供一个银行卡,用几分钟给你五千”
“朋友,用你的银行卡办个贷款中不,有报酬”
在网络或现实中,如果有人想要借用你的银行卡,还告知你有报酬,一定警惕,你可能已经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可能已经触犯刑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基本案情
大学生毕某听朋友说介绍别人刷银行流水可以挣钱,遂介绍在网络认识的赵某,赵某提供名下三张银行卡供电诈分子转移资金,后毕某获利11000元,赵某获利23800元。毕某、赵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普法时间
诈骗资金“洗白”的过程
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在骗取被害人巨额诈骗款项后,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将钱款合法化,所以诈骗分子通过寻找银行卡卡主提供银行卡,将钱转移入不同银行卡再转出,经过多次的转进转出最终将钱转到境外挥霍。
为了能够尽最大可能转移钱款,诈骗分子会以高额报酬为诱饵,在网络上以办理贷款等名义吸引人提供银行卡,在确认好卡主后,为指定地点,报销卡主来回路费,最终在其指定地点的宾馆或者车上等非正常场合进行刷卡操作。
高度组织化的诈骗操作
诈骗团伙分工明确,会有专门操盘手校验银行卡额度和进行转账操作、看管人员短暂限制卡主自由、专门司机开车,可能还需要卡主配合进行人脸识别等。诈骗分子多在国外进行指挥操作,由于涉及银行卡众多,给公安机关的侦查造成极大困难,导致公安机关难以寻找到源头,最终导致人民群众钱财损失无法追回。看似仅仅是提供银行卡,但实际为诈骗分子转移钱款提供的重要的帮助。
虽然电诈分子抓获难度高,但由于卡主银行卡信息与本人信息相关联,公安机关从银行卡入手锁定卡主,最终卡主将受到轻则几个月重则几年的刑事处罚。
潜在的犯罪行为
除了供卡,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看管卡主、操作银行卡等都可能构成犯罪。
法官提醒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在日常生活中,提醒大家警惕刷单、贷款的陷阱,拒绝非法高额报酬诱惑,不向他人出借银行卡,保护好个人信息,拒绝违法犯罪,不做电诈受害者,亦不做电诈帮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