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关于对罪犯王喜梅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9-11 15:54:05



罪犯王喜梅,女,汉族,1979年8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1428,初中毕业,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杲村432号,住郑州市金水区瀚宇天悦2期8号楼1单元1005,郑州泰真舒商贸有限公司法人。罪犯王喜梅因犯诈骗罪,于2024年7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24年8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4年9月4日,罪犯王喜梅以自己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予以受理。2024年9月10日王喜梅委托其保证人向本院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现将罪犯王喜梅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如对王喜梅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有异议,可在本公示发出之日起三日内,通过电话0371-67265084或信函等方式向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反馈。

特此公示

        

   

                        2024年9月11日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