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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25 15:47:45



2024)豫0194破5号

2024年9月13日,根据刘旭星的申请,我院作出(2024)豫0194执3291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郑州市中院2024年10月21日作出受理申请人刘旭星对被申请人河南好再临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并于同日指定本院审理本案,本院依法指定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河南好再临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11月2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普济路19号德威广场B座1001室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常志凯律师、谢鲲鹏律师;联系电话:155 3713 5866、188 6428 9699;邮箱:151 3711 6700@163.com)。债权人也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通道详见附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河南好再临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12月5日9时在本院321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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