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194破5号
2024年9月13日,根据刘旭星的申请,本院作出(2024)豫0194执3291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郑州市中院于2024年10月21日作出受理申请人刘旭星对被申请人河南好再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再临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并于同日指定本院审理本案。好再临公司管理人于2024年12月24日提出申请,以好再临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无和解、重整的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好再临公司破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好再临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无和解和重整的可能,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2月25日裁定宣告河南好再临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