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0194破1号
22025年5月27日,根据常熟市虞山镇莫城德仓钢结构件经营部的申请,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0194执10800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0日作出受理申请人常熟市虞山镇莫城德仓钢结构件经营部对被申请人河南梦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并于同日指定本院审理本案,本院依法指定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河南梦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河南梦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8月2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通讯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80号绿地新都会2号楼B座6层;联系电话:191 3743 7950,邮箱:guanliren789@163.com)。债权人也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通道详见附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河南梦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8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321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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