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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家电遭遇“货不对板”,商家欺诈被判三倍赔偿

发布时间:2025-08-26 16:23:25



基本案情

“标注全新正品,到手却是短期质保的优惠品?”2024年8月,张某历时数月装修的房屋即将完工,只待厨房用品到位即可搬入新家。满心期待的张某通过某交易平台从某电器公司购买了标明“全新”的某品牌热水器、油烟机和灶具,共计支付5100元。然而,这份期待很快就被现实打破,他不慎落入了一场“消费陷阱”。商品到货后,张某预约品牌官方售后安装。师傅上门扫码后告知三台电器系统均显示为“优惠品”,仅享一年质保,与正规全新产品的三年质保完全不同。张某立即联系商家要求退货,对方起初多次推诿,最终仅同意退回未安装的油烟机和灶具款项3211元,以“已安装”为由拒绝退还热水器货款。多次沟通未果,张某认为该公司以优惠品冒充全新正品,隐瞒实情,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并主张该公司唯一股东高某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被告电器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否应当承担“退一赔三” 的赔偿责任;二是该公司唯一股东高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张某通过平台向某电器公司购买家电,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公司在商品页中标明“全新”,却未告知实为“优惠品”、质保仅一年等重要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直至安装环节经品牌售后发现实情,该行为构成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三倍赔偿的惩罚性责任。张某已退还油烟机和灶具并获退款3211元,自愿放弃热水器退货,故以全部货款5100元为基数,判决某电器公司支付三倍赔偿金15300元。另查明,该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高某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某电器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15300元,高某承担连带责任。法官提醒网络购物带来便捷的同时,也隐藏着“宣传陷阱”,消费者务必保持警惕。交易过程中,请务必保存好商品页面、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以便及时依法维权。商家应恪守诚信经营原则,如实、全面告知商品性能、质保期限等关键信息,任何隐瞒或虚假宣传行为都可能构成欺诈,并依法承担“退一赔三”等惩罚性赔偿责任。唯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营造诚实守信、安全透明的网络消费环境。

法官提醒

网络购物带来便捷的同时,也隐藏着“宣传陷阱”,消费者务必保持警惕。交易过程中,请务必保存好商品页面、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以便及时依法维权。商家应恪守诚信经营原则,如实、全面告知商品性能、质保期限等关键信息,任何隐瞒或虚假宣传行为都可能构成欺诈,并依法承担“退一赔三”等惩罚性赔偿责任。唯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营造诚实守信、安全透明的网络消费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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