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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以“撸货兼职”为幌子电信诈骗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25-09-16 16:33:07



“帮你低价代购电脑、平板,还能挣差价。”一句看似平常的“好意帮忙”,背后却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

 

基本案情

19岁的杨某案发时系在校学生。2024年11月19日至2025年1月2日期间,他通过微信结识多名同龄人,以“撸货兼职”“平台代购赚差价”为名,谎称可帮助该案一众被害人在拼多多、京东等平台低价购买电子产品,逐步取得信任,实施诈骗。

 

他先以代购电脑、茅台酒、平板为由,骗得倪某10583.2元。骗局败露后,在其父亲协助下退还6000元,尚有4583.2元未归还。随后,他变本加厉,盗用他人学生卡照片伪造“朋友”身份,虚构“锁单保价”流程,分多次骗取范某24569元。之后又以代购电脑为由,骗走任某6960元。得手后,杨某立即切断联系,逃往外地。所骗款项共计36112.2元,几乎全部用于游戏充值、直播打赏和旅游挥霍。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代购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他多次作案,对象均为在校学生,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法院最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其限期内退赔三名被害人全部损失。

法官说法

需警惕“低风险高差价”的代购、撸货陷阱,若有人以代买电子产品、奢侈品赚差价邀约,务必核实对方身份,勿轻信天上会掉馅饼。要防范伪造身份的熟人诈骗,如遇熟人借钱、代购,一定要进行核实,不要仅凭微信聊天就转账。同时,广大青年学生要树立法律意识和正确消费观,若经济困难可通过勤工俭学、申请补助等合法方式解决,切勿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财富,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确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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