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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选聘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24 11:28:15



为深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整合社会优质调解资源,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人民群众高效、便捷解决矛盾纠纷的需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特邀调解组织。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对象

依法设立并具备调解职能的各类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社会组织。

二、选聘条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成立;

2.持有相关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正式书面文件并接受相应监督管理;

3.有明确的负责人,健全的组织章程、管理制度和工作原则;

4.有开展调解工作的经费;

5.有开展调解工作必备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6.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数量的调解员;

7.未受过刑事处罚,近三年未受到过严重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8.不存在其他不宜参加选聘的情形;

三、岗位职责

(一)工作内容

1.对各类金融纠纷案件等,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金融纠纷等;

2.通知当事人调解时间、地点,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规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申请等事项;

3.指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向其释明该确认书的效力;

4.记载当事人无争议事实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5.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一码解纠纷等在线平台进行调解,在线调解开始前,应通过证件证照在线比对等方式核实当事人和其他参与调解人员的身份,告知虚假调解法律后果,确不宜进行线上调解的,应及时转为线下调解;

6.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通过调解及司法确认达到恶意规避债务等虚假调解情形。发现当事人存在虚假调解的,应及时中止调解并向本院或特邀调解组织报告;

7.调解组织每月报送调解组织工作开展情况、相关数据统计报表、调解典型案例等信息,配合本院开展调研、评估、数据统计等工作;

8.妥善保管调解案件相关材料,包括调解申请书、证据材料、调解笔录、调解协议等,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9.自觉接受本院、司法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对监督意见及时整改落实;

10.本院要求配合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禁止性情形

1.不服从本院工作安排、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解案件,或拖延案件办理,影响调解工作效率;

2.违反调解程序和工作纪律,如强迫调解、泄露当事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与当事人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

3.调解工作质量差,引发当事人多次投诉或信访;

4.不按要求报送调解工作信息,或报送虚假信息;

5.未对调解员进行有效管理,导致调解员出现严重违规行为;

6.出现人员调整等重大情况,未及时向本院报告,影响工作正常开展;

7.其他严重违反本院管理规定、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

四、选聘程序

1.报名

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2)报名时间:2025年9月24——2025年10月14日。

3)报名地点: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128办公室。

4)联系人:杜凤祥;联系电话:166 9610 9201、0371-67265069。

5)需提交材料清单:

①《特邀调解组织申请表》(一式两份,可扫描公告二维码下载);

②调解组织依法成立的材料;

③专职调解员名单及简历资料;

④调解工作规则与相关制度文件;

⑤针对本院金融纠纷化解所制定的可行性方案。

2.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贯穿选聘全过程,若发现存在申报信息虚假等情形,直接取消资格。

3.考察与公示

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聘特邀调解组织,在本院微信公众号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内无不良反映的,确定为拟聘对象。

4.任期

纳入本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的,签署《特邀调解组织承诺书》。聘期一年。聘期届满前三个月,需向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提交续聘申请,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五、其他事项

请报名的调解组织保持通讯畅通。考察结束后一周内,本院将电话通知合格的调解组织,不合格的调解组织不再另行通知。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不利后果由报名调解组织承担。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2025年9月24日



附件: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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