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194强清3号
2024年12月24日,根据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中海油河南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河南公司)强制清算申请,本院作出受理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中海油河南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民事裁定书。2025年1月15日,本院作出(2024)豫0194强清3号决定书指定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担任中海油河南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为清算组),负责人周清亮。
2025年10月31日,清算组以清算过程中发现中海油河南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中海油河南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中海油河南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部分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25年11月11日,本院根据清算组申请作出(2025)豫019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海油河南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故清算组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终结中海油河南能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