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0 月 13 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 01 破申 245 号民事裁定,裁定不予受理沈四新对郑州豪钻金刚石销售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沈四新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 年 11 月 24 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破终 26 号民事裁定,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 01 破申 245 号民事裁定, 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沈四新对郑州豪钻金刚石销售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年 12 月 4 日作出受理沈四新对郑州豪钻金刚石销售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的(2025)豫 01 破申 333 号民事裁定,并于同日指定本院审理本案。本院依法指定河南盛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郑州豪钻金刚石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郑州豪钻金刚石销售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6 年 1 月 12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通讯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姚砦路金成时代广场 6 号楼 801 室;联系人:曹子璇 180 3922 8787、齐鸣135 9259 6950 ; 固 定 电 话 : 0371-63228382 ; 邮 箱 : 473674492@qq.com)。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郑州豪钻金刚石销售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 年 1 月 16 日 9 时在河南自 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第 308 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履职工作有异议的,可通过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异议处理 ”向管理人和法院反映并要求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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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