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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罪犯张幼琪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12-26 19:05:45



 

罪犯张幼琪,男,195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01 0219 5105 3125 19,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二道街168号2号楼三单元10号。本院于20244月30日作出(2024)豫0194刑初279号刑事判决书后,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27日作出(2025)豫01刑终60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幼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5年1225日,罪犯张幼琪以脑出血、陈旧性脑梗死、肺气肿、生活无法自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予以受理。现将罪犯张幼琪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自2025年12月26日至2026年1月25日。如对张幼琪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0371-67265155或信函等方式向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反馈。

特此公示。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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