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0194强清2号
2025年11月11日,本院根据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本院作出受理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郑州商英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英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民事裁定书。2025年11月14日,本院作出(2025)豫0194强清2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大沧海新闵(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商英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负责人唐军。
清算组向本院提交《商英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清算报告》《终结商英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申请书》称清算组依法履职调查,未查询到债务人财产线索,无可供清算的财产,债权申报期间无债权人申报债权,且商英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人员无法联系,清算组请求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清算组未接管到商英公司财产,债权申报期间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无法清算,应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请求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一、确认郑州商英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二、终结郑州商英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