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194破1号
2024年4月24日,根据竹林松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林松大公司)的申请,本院作出(2023)豫0194执5165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受理竹林松大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并于次日指定本院审理。2026年6月23日竹林松大公司管理人称已按《竹林松大公司财产变价方案》对竹林松大公司破产财产进行了变价,在预留抵押债权后,由于竹林松大公司历史欠税及土地增值税争议较大,直接导致本案破产费用暂时无法准确核算并清偿,依据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及清偿顺序的规定,在破产费用无法确定并清偿前,不具备向债权人进行实质分配的条件。故管理人以竹林松大公司现阶段属于暂无财产可供分配的情形,请求本院终结竹林松大公司破产程序,同时保留管理人继续履行职务处理未完结事务。经审查,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应予保留管理人以处理遗留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6年6月26日裁定终结竹林松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