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豫0194强清3号
2026年3月26日,本院根据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本院作出受理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南矩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仓储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民事裁定书。2026年4月23日,本院作出(2026)豫0194强清3号决定书指定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担任仓储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负责人李继周。
清算组向本院提交《河南矩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和《河南矩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清算报告》称清算组依法履职调查,未查询到债务人财产线索,无可供清算的财产,债权申报期间无债权人申报债权,且仓储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人员无法联系,清算组请求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清算组未接管到仓储公司财产,债权申报期间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无法清算,应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请求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一、确认河南矩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二、终结河南矩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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