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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09 19:03:22




2026)豫0194强清6号


本院根据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于20266月1日裁定受理对河南紫之旭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之旭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7月2日指定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担任紫之旭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紫之旭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清算组通讯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二七路88号青商会大厦五楼;联系人:刘晨阳、陈俊霞;联系电话:177 8810 5710、136 6381 0688)。债权人可通过线上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线上申报入口为:【郑破通-办案/办事入口-债权人】(https://xh.jiulaw.cn/hnzz)。具体申报指引,清算组另行通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紫之旭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8月27日9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线下参会地点:本院321法   庭,线上参会渠道:【郑破通-参加网络会议-进入会议或通过扫描小程序码参会】(https://xh.jiulaw.cn/hnzz),具体参会指引,清算组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如果对清算组的履职工作有异议的,可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异议处理”向清算组和法院反映并要求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八日



附件:1.网络债权申报入口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2.网络债权人会议入口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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