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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罪犯李永昌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9-08 15:18:08



罪犯李永昌,男,汉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 25196 90415 0015,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温县武德镇西冷村桥南西路50号。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作出(2023)豫0194刑初3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永昌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2023)豫01刑终5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裁定生效后,罪犯李永昌以身患肺结核传染性较强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予以受理。现将李永昌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如对李永昌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有异议,可在本公示发出之日起三日内,通过电话0371-67265177或来信等方式向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反馈。

特此公示。

        

                             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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