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豫0194强清4号
2026年4月21日,本院根据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本院作出受理河南弘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邦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民事裁定书。2026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26)豫0194强清4号决定书指定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担任弘邦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负责人刘锋。
清算组向本院提交《河南弘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报告》《请求确认强制结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申请书》称清算组依法履职调查,未查询到债务人财产线索,无可供清算的财产,债权申报期间无债权人申报债权,且弘邦公司人员无法联系,清算组请求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清算组未接管到弘邦公司财产,无法清算,应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请求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
一、确认河南弘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
二、终结河南弘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