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豫0194强清6号
2026年6月1日,本院根据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作出受理河南紫之旭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之旭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民事裁定书。2026年7月2日,本院作出(2026)豫0194强清6号决定书指定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担任紫之旭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负责人陈俊霞。
清算组向本院提交《河南紫之旭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关于提请法院终结清算程序的申请》《关于河南紫之旭商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强制清算报告》称清算组依法履职调查,紫之旭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查询到债务人财产线索,无可供清算的财产,债权申报期间仅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郑东新区税务分局申报债权,债权金额2192元,且紫之旭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人员无法联系,清算组请求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清算组未接管到紫之旭公司财产,导致无法清算,现清算组请求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6年10月19日裁定确认河南紫之旭商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河南紫之旭商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九日